内容提要:新型网络犯罪侦查工作在基础、过程和目标层面皆面临一定的现实冲击,犯罪事实建构在语义学角度涵盖犯罪事实系统生成和生成过程逻辑清晰两个层次的内容,为侦查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指引。但囿于主体思维淡化、数据技术缺陷、证据运用失衡的现实阻碍,侦查实践中尚不能全面而精准地建构起相关犯罪事实。为此,首先应明确“一核多元”的事实建构模式和“基于假设”的推进方式,其次从确定性事实、关联性事实和否定性事实三个角度完成犯罪事实的实质建构,最后以图示法实现对犯罪事实细节的精准核验。
内容提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常规性采用实质性辨认能力的术语及判断标准,对刑事责任能力做评定,司法人员对此予以高度尊重。这是我国处理精神病人涉罪案件的鲜明特色。但是,实质性辨认能力的含义及其与辨认能力的关系,存在一定的争议,同时有学者主张否定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的应有法律意义。对此,应当从量与质、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实质辩证统一的角度理解实质性辨认能力及其丧失的内涵。涉罪精神病人因受到病理性精神症状的支配,虽然在表面上可“认识”其行为的规范属性,但在本质上对此不能“理解”,即为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应被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经过合理阐释的实质性辨认能力理论,有助于落实刑法的规范性要求、维系“不法”与“责任”二分的犯罪论逻辑,也可为司法机关妥当处理案件提供理论工具。
内容提要:网络著作权犯罪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其定性争议频发,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均颇受质疑。《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在立法层面回应了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定性问题,然而,修法是不是契合司法实践,怎么样来规范网络著作权犯罪的认定要进一步回答。以《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之前的2024个网络著作权犯罪样本为分析对象,运用定量研究方法发现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定罪机制。通过一系列分析发现:控辩因素对定罪具有潜在影响、刑罚与定罪存在一定的逆向制约关系、主观目的是司法实务考量的首要因素。在立法积极修正的背景下,司法应当对既有的司法裁判规则进行完善,通过辩护因素与指控因素的衡平、裁判说理对定罪逻辑的阐释和司法解释对相关概念的明确,以准确适用罪名,实现司法裁判的统一。
内容提要:刑法的明确性与语言的模糊性、法律的一般性、理性的有限性存在不可回避的冲突,消解这些冲突主要依赖司法明确路径,即构建弹性边界,大致上可以分为两步:第一步,通过形式性解释划分出弹性空间。首先通过文义解释确定底限范围,也就是可能文义的最大范围;然后通过体系解释排除底限范围中不协调的部分,主要有法条内部的不协调部分、法条之间的不协调部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协调部分、刑法与宪法的不协调部分。底限范围排除掉上述不协调的部分就形成弹性空间。第二步,在弹性空间里通过实质性解释划定弹性边界。实质性解释主要是根据法益、社会危害性、刑事政策与常识、常理、常情等目的性要素展开。依据犯罪类型的特点提炼出专属的实质性解释规则,即目的性要素将形成适合该犯罪类型特有的优先位序和冲突解决规则,使得实质性解释划定的弹性边界更加明确、清晰。
内容提要:共谋共同正犯是由日本判例创造出来的概念,主要为实现对在共同犯罪中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的行为人的合理处罚。日本刑法理论从最初的反对到普遍的接受,其实就是问题性思考优先于体系性思考的结果。中国刑法理论对于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引进之争,本质上是关于中国共犯理论体系的选择之争。就理论体系的合理性而言,单一制不值得被采纳。德日的实质区分制在德日立法语境下有其必要性,但从中国的立法实际出发,没必要完全向其靠拢。双层区分制有其道理,在定罪阶段依托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形式客观说来维护基本的法治国原则,进而合理划定入罪范围,在量刑阶段依靠刑法中规定的主犯从犯概念,实现共犯人的合理量刑。在此前提之下,共谋共同正犯概念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并无存在之必要。
内容提要: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在俄罗斯创立以来,跟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和政治制度的变革,俄罗斯国民对于犯罪学的认知及其实践面向的定位也在不断发生明显的变化。在当代俄罗斯,犯罪学是高等院校教学大纲中的必修课程,与此同时,犯罪学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被赋予了愈加务实的科学内涵和实践价值。
内容提要:实然状态中异化了的控审关系从类型上可以划分为积极冲突、消极冲突和“沟通过剩”,原因涉及“检察主导”与“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冲突、诉讼重心转移下权力与责任配置的错位,以及审方对于控辩合意的真实性与控方提出量刑建议能力的质疑。控审关系异化会造成被追诉人利益、制度公信力乃至司法权威性的巨大牺牲。应然状态下的控审关系应在实现理念“双向奔赴”的同时,建构与权力重构相匹配的法官卸责机制,健全旨在提升合意真实与量刑能力的配套制度。
内容提要:网络猥亵行为隔空实施的特点使其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争议。目前司法解释对网络猥亵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猥亵犯罪已有明确规定,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严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及隔空防范规范原理为网络猥亵未成年人入罪提供了理论基础。依据客观解释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的内涵应当包括“网络隔空猥亵行为”。在司法适用上,厘清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中“猥亵”行为、“强制”手段及“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思路,可以为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借鉴和参考。
内容提要:《德国刑法典》中的“不就是不”条款已于2016年11月10日在德国生效实施,该条款大幅度扩张了构成性犯罪的行为方式。对这场立法变革的刑事政策争论以及新条款是否引发其预先设想的刑事起诉方面的改变的批判性考察表明,有关性犯罪的新法律,是在自诩为追求解放的“进步”群体的倡导下制定的,在该群体看来,“不就是不”条款是一种“进步的”犯罪化立法。然而,新的立法不仅没有实现这些“进步”群体所预期的目标,这场推动立法的社会政治运动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尚未解决:刑法是否与该群体宣称的“进步的”社会政策相互兼容?如果二者相互兼容,需要满足哪些具体的条件?
《犯罪研究》(原名《刑侦研究》)是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主办、学校协办,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专业性理论刊物,创刊于1981年华东政法学院刑事侦查学教研室, 1983年成为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会刊。《犯罪研究》以开放的姿态成为刑事法学、侦查学、犯罪学研究的阵地和交流的窗口,受到全国刑事法学、犯罪学、侦查学领域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的认同和欢迎。杂志同时也反映了上海市犯罪学学会的理论研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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